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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 的 入 境 安 排
公 共 服 务
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的 入 境 安 排
概
述
本 页 概 述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、 过 境 、 工 作 、 经
营 生 意 、 就 读 或 居 留 的 入 境 安 排 。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( 中
国 ) 护 照 持 有 人
| 2. |
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如
欲 来 港 旅 游 、 工 作 、 培 训 、 就 读 或 居 留 , 均 须 向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
国 使 领 馆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。 申 请 人 亦 可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
格 [ 表 格 ID(C)936
款 - 中 文 版 或 ID(E)
936 款 - 英 文 版 ] 连 同 所 需 的 文 件 直 接 邮 寄 予 香 港 入 境 事 务
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本 处 。 |
| 3. |
以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应 寄 往 下 列
地 址 :
过
境 或 旅 游 申 请
其 他 的 入 境 申 请 :
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
大 楼 2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
|
| 3A. |
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, 过 境 / 旅 游 进 入
许 可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(852) 2824 1133 。
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 境
处 。 入 境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,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 获
批 准 的 进 入 许 可 。 |
过
境
| 4. |
持 中 国 护 照 经 香 港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或
地 区 的 过 境 旅 客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
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已 经 确 认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/ 船 / 机 票 , 可 于
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7 天 而 毋 需 事 先 领 有 进 入 许 可 。
|
访
港
| 5. |
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或 业
务 考 察 , 均 需 申 请 进 入 许 可 。 |
工
作
| 6. |
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
居 留 , 而 又 有 意 来 港 工 作 , 必 须 申 请 进 入 许 可 。 不 过 , 如 申 请 人
现 时 在 海 外 居 住 但 未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, 而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已 在 海
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, 他 也 可 以 提 出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。 申 请 人
在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时 , 必 须 将 雇 主 及 受 雇 工 作 的 详 细 资 料 , 以 及 申
请 人 的 学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一 并 提 交 , 以 供 考 虑 。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政
策 其 中 包 括 申 请 人 必 须 拥 有 特 殊 技 能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需 而 又
缺 乏 的 知 识 。 |
培
训
| 7. |
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属 香 港 跨 国 公 司
或 大 型 公 司 的 雇 员 或 由 这 些 公 司 邀 请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, 可 以 申 请
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。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包 括
培 训 课 程 的 详 细 资 料 及 一 份 培 训 合 同 或 合 约 副 本
。 |
教
育
| 8. |
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
居 留 , 可 报 读 已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私 立 院 校 及 认 可 的 大 专 院 校 。 申 请
人 必 须 提 供 本 人 学 历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有 关 院 校 已 接 纳 其 报 读 的 证 明
文 件 。 |
居
留
| 9. |
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的 中 国 护 照 持
有 人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申 请 来 港 。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
于 壹 年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, 亦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申 请 来 港 投 靠 其 保 证
人 ( 即 那 些 同 样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壹 年 并 已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或 根 据
优 秀 人 才
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) 。 |
| 9A. |
保 证 人 如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
逗 留 期 限 约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( 即 享 有 入 境 权 或 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
) , 其 下 列 受 养 人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:
- 其 配 偶 ;
- 其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; 以 及
- 其 年 龄 在 6 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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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9B. |
保 证 人 如 属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( 以 专 业
人 士、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) 、 就 读 于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
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或 以 资 本 投
资 者 身 份 或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
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,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:
- 其 配 偶 ; 以 及
- 其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。
获 准 在 本 地 就 读 的 人 士,其 受 养 人 不 得 在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。请
参 阅 受 养 人 来 港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|
台 湾 居
民
| 10. |
在 海 外 居 住 的 台 湾 中 国 籍 居 民 如 欲
来 港 过 境 、 旅 游 、 工 作 、 培 训 、 就 读 或 居 留 ( 请 参 阅 第 9A
及 9B
段 ) , 均 须 向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
国 使 领 馆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。 申 请 人 亦 可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
格 ﹝ 表 格 ID(C)936
款 – 中 文 版 或 ID(E)936
款 – 英 文 版 ﹞ 连 同 所 需 的 文 件 直 接 邮 寄 予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
在 香 港 的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递 交 本
处 。 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, 过 境 / 旅 游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
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(852) 2824 1133 。 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
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
境 处 。 入 境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,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
获 批 准 的 进 入 许 可 。 |
| 11. |
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中
国 籍 居 民 , 必 须 根 据 其 入 境 的 目 的 经 由 二 十 一 间 特 许 航 空 公
司 中 的 任 何 一 间 办 事 处 递 交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。 来 港 目 的 非 为 旅 游
的 申 请 ,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[ 表 格 ID(C)936
款 - 中 文 版 或 ID(E)936
款 - 英 文 版 ] 连 同 所 需 的 文 件 透 过 在 香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( 邮 寄 或
亲 身 递 交 ) 入
境 事 务 处 。 欲 来 港 旅 游 的 申 请 人 , 可 透 过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申 请
一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( 须 使 用 表 格 ID78D
款 ) 或 多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( 须 使 用 表 格 ID78H
款 ) 。 他 们 亦 可 选 择 向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( 或 其 特 许 代 理 机 构 ) 设 于
台 湾 的 办 事 处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,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并 无 持 有 任 何 台 湾 当
局 以 外 所 签 发 的 旅 行 证 件 , 但 须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台 湾 的 有 效 旅 行 证
件 , 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。 按 一 下 此
处 以 瞭 解 更 多 资 讯 。 |
| 12. |
台 湾 居 民 持 有 有 效 的 《 台 湾 居 民 来
往 大 陆 通 行 证 》 ( 俗 称 " 台 胞 证 " ) 和 有 效 的 内 地 入 出 境 签 注 ,如
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不 论 过 境 香 港 往 返 内 地 或 来 港 旅 游,均 可 以 访
客 身 份 逗 留 香 港 不 超 过 7 天。 |
费
用
| 13. |
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的 标 准
收 费 为 港 币 160 元 。 费 用 须 由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在 香 港 领 取 进 入 许
可 时 支 付 。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为 其 支 付 费 用
, 便 须 在 投 寄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港 元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, 以
支 付 所 需 费 用 。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与 香 港 银 行 有
联 系 的 银 行 签 发 , 并 注 明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为 收 款 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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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4. |
为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中 国 籍
居 民 来 港 而 设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如 下 :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
币 160 元 , 一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 币 325 元 ( 每 次 入 境
可 以 访 客 身 份 停 留 14 天 ) ,三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 币
650 元 (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停 留 14 天 ) 。 网 上 快 证 的 订 明 费
用 为 港 币 50 元 , 该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两 个 月 , 可 供 进 入 香 港 两 次 , 每
次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停 留 14 天 。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机 构 可 就 处 理
入 境 许 可 证 或 网 上 快 证 申 请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服 务 费 。 而 不 同 的 航 空
公 司 及 代 理 机 构 会 收 取 不 同 的 服 务 费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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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 外 资
料
| 15. |
办 理 进 入 许 可 所 需 的 时 间 通 常 为 4
个 星 期 ( 台 湾 方 面 , 经 认 可 航 空 公 司 递 交 的 多 次 有 效 可 以 访 客 身
份 每 次 停 留 14 天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需 2 个 工 作 天 ) 。 如 申 请 人 直 接
将 表 格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, 本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会 发 出 收 件 回 条 。 如
非 必 要 , 请 勿 向 本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, 因 为 这 可 能 会 延 误 申 请 的
处 理 工 作 。 |
| 16. |
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(852) 2824
6111 或 传 真 至 (852) 2877 7711 ,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
。 | |